《关于规范宝山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目前,宝山区规划资源局正在进行《关于规范宝山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制定工作。为了保障该制度顺利编制与实施,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将《关于规范宝山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电子邮箱:bsghjytshk@163.com
2、信函:宝林路45号408室,邮编:201999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宝山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草案)的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7日。
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6日
《关于规范宝山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草案)全文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一、适用范围
以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文件: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直接用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放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使用条件
(一)临时用地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应遵循节约土地原则,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二)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或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作为临时用地使用。
(三)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路等公用、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租、抵押或转让给他人。
(四)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用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五)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或水面的,区绿化市容局或区水务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不超过四年(若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主体
申请并使用临时用地的主体应是主体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于国家及市级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书面委托施工单位代为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并在施工协议中约定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复垦责任。
(二)办理程序
1、街镇、园区出具意见。按照依法报批、节约集约、安全使用,严格控制新占用土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原则,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属地街镇、园区提出申请,属地街镇、园区结合规划实施、地块现状等情况进行初核后出具意见并盖章。若为重大项目,需同步经区重大办核定后出具意见并盖章。(详见附件1)
2、开展边界确认。临时用地申请人凭主体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若施工单位申请办理,需提供主体项目建设方书面委托)等材料至区规划资源局进行审核。符合办理临时用地的项目,临时用地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申报办理边界确认,区规划资源局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边界确认单,临时用地申请人凭边界确认单开展房屋土地权属调查和现状地类勘测。
3、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根据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临时用地申请人需编制土地复垦(复原)方案,明确项目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复垦土地面积、恢复技术手段、复垦计划、投资估算等相关内容。其中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开展土壤检测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合理性、可行性后提交区规划资源局。
4、相关部门审核。根据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区农业农村、区绿化市容、区水务、区生态环境等相关单位和属地镇、村审核。若涉及占用林地、水面等,需报区绿化市容局和区水务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根据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临时用地申请人与临时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订土地临时使用协议。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储备相关规定执行。临时使用已供应的土地,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租赁协议,可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申请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按时足额预存复垦费。
7、提交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向区规划资源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材料应包括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用地协议、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临时用地复垦(复原)方案表、复垦费用预存凭证或银行保函、临时用地利用现状照片(带坐标及拍摄时间)等材料。
8、完成临时用地审批。区规划资源局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用地审批工作。涉及农用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凭用地批文向区税务局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到期管理
(一)临时用地使用人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因气候、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应在复垦期限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临时用地期满前六个月结合对土地使用情况的评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明确临时用地的恢复技术手段、恢复实施计划、资金测算等。
(三)临时用地期满后原则上应恢复为占用时的原地类。对临时用地期满前已按照规划办理农转用手续或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可不再恢复为耕地。
(四)临时使用现状耕地的,临时用地使用人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委托第三方单位完成土壤检测,检测通过后最迟于复垦期满前三个月向属地街镇、园区提出复垦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复垦方案报告书、检测报告等材料。属地街镇、园区完成验收后可向区规划资源局报送验收材料。
(五)区规划资源局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属地街镇园区、区农业农村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完成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临时用地复垦确认单(详见附件2)。土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按照临时用地协议及时归还土地,可凭临时用地复垦确认单向所在街镇、园区和区税务局办理退还预缴的复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相关手续。
(六)若临时用地使用人到期不履行复垦或经整改复垦验收仍不合格,由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属地街镇、园区完成复垦工作。
五、日常监管
(一)加强日常监管。临时用地出租人和属地街镇、园区应对辖区内临时用地动态跟踪巡查,对发现改变用途的以及超出批复范围进行场地硬化、违法搭建、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拒不按合同约定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行为,应立即通知临时用地使用人履约,并及时告知区规划资源局。
(二)禁止未批先用。区规划资源局应对临时用地未经批准使用、边批边用和超占面积使用等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可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责任,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严格审批管控。按年度统计,街镇、园区区域内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的总规模达到临时用地应复垦总规模20%以上的,暂停审批其区域内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
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 月 日
《关于规范宝山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草案)的背景
区规划资源局起草《关于规范宝山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上报审核,说明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文件。
二、发布的必要性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管理,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明确临时用地适用范围、使用条件,有助于规范优化区内审批流程,强化临时用地使用和到期管理,提升审批效率。
三、起草过程
结合国家、上海市对于临时用地规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临时用地实际审批实践,区规划资源局起草《通知》并于2025年1月已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重大办等相关单位、罗店镇等代表街镇开展研讨会,经会上意见优化完善形成《通知》草案。
四、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五大章节:
一是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直接用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等范围;
二是使用条件,明确临时用地选址、特性、使用期限等;
三是审批流程,包括申请主体、办理程序等具体环节;
四是到期管理,规定临时用地复垦期限、复垦验收程序等内容;
五是日常监督,要求加强日常监管、禁止未批先用、严格审批管控。
最后,明确《通知》的施行日期。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规范宝山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草案)的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结合宝山区实际情况,区规资局起草制定《关于规范宝山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草案),并于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3月7日通过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特此公告。
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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