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宝山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区审计局对《宝山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宝府办〔2014〕66号)进行了修订,制定《宝山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 传真:021-36010205
2. 电子邮件:SJJ_JY@shbs.gov.cn
3. 信函:宝山区友谊支路79号203室宝山区审计局办公室,邮编201999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宝山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
宝山区审计局
2022年8月18日
《宝山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草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依法属于本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本区审计局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各区级机关、街镇(园区)和区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意见,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意见。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各街镇(园区)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所属事业单位较多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政府委办局,应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并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
区管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并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在各单位编制总量内,各街镇原则上配备2-4名内部审计人员,其中至少包含1名专职人员。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民政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交通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特别大的单位,原则上配备1-3名内部审计人员,其中至少包含1名专职人员;区政府办公室、区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退役军人局、宝山工业园区、区科创委等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或所属事业单位较多的单位,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内部审计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建立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管理机制,加强对委托业务的过程控制和后续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或信息技术等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单位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干部队伍。
第九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配合本区、上级审计机关对本部门、单位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同时,将情况和处理决定及时通报上级内审主管部门,听取意见;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单位制度、内部审计统计报表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区审计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适时制发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
(二)推动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
(三)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四)通过现场指导、业务培训、宣传交流、以审代训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单位内部控制审计评价内容之一;
(六)开展内部审计的考核和评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局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日起施行。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7月8日转发的《宝山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宝府办发[2014]66号)同时废止。
《宝山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草案)》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宝山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区审计局拟对《宝山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宝府办〔2014〕66号)进行修订,制定《宝山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审计署修订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2021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也对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条文进行了修订。2021年6月市政府组织召开内部审计工作推进会,明确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修订主要内容
参照审计署相关规定,此次修订重点突出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经与区委编办沟通,原则上,各单位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一般为党政办等非财务部门,所使用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在本单位编制总量内。各街镇原则上配备2-4名内部审计人员,其中至少包含1名专职人员;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等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特别大的单位(预算支出大于3亿元),原则上配备1-3名内部审计人员,其中至少包含1名专职人员;区政府办公室、区经委、区农业农村委等使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或所属事业单位较多的单位(预算支出1亿元至3亿元),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内部审计人员。
(二)进一步强化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健全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内审机构应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增加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执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业务计划,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环保责任等审计职责。同时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11项权限。
(四)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强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和线索移送。
(五)进一步明确了区审计局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内容。区审计局应履行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开展内部审计的考核评优、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等7项职责。
(六)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相关情形。针对不同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理主体和处理方式。
《宝山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草案)》的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实际,宝山区审计局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宝山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草案)》。
宝山区审计局于2022年8月18日至2022年9月18日就《宝山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特此汇报说明。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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