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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文件精神,适应征地房屋补偿机制调整,认真做好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结合我区实际,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原宝府规[2018]1号文件基础上修订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现已形成《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电子邮箱:541168368@qq.com。

2、信函:宝林路45号403室,邮编:201999。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9日。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30日


《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文件精神,适应征地房屋补偿机制调整,认真做好全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制订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奖励费等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使用权基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区域 类别

 

区域范围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

(元/m²建筑面积)

 

价格补贴

(元/m²建筑面积)

A类

高境、大场(原祁连 除外)、庙行

2713

400

B类

淞南

2430

400

C类

大场(原祁连)

1799

400

D类

杨行、顾村、月浦(原

盛桥除外)

 

1799

 

350

E类

罗店、月浦(原盛桥)

1246

350

F类

罗泾

1167

350


二、 易地建房价格补贴标准

对符合易地建房条件并选择申请新宅基地新建住房的,易地建房的价格补贴标准为2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奖励费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征收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区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区征地事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发放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3.各镇、园区可根据本地区同区域商品房住宅市场情况,结合在外过渡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租房补贴标准。

(二)搬家补助费

征地房屋补偿过程中,应当向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性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发放搬家补助费。

(三)设备迁移费

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6.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征收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其他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由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区规划资源局核定。

(四)奖励费

对按时签约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征收主体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可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中确定。

四、 实施日期及执行

本标准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

原征收基地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已获批准的按原批准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背景

区规划资源局起草《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拟上报审核,说明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的通知》(宝府规[2018]1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14日。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处理)的规定,由我局负责对该文件是否需要调整进行评估。

二、发布的必要性

宝山区发布相关标准,是我区依法对农村宅基地房屋开展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依据和前提,宝府规[2018]1号文失效后,宝山区政府将无依据制订相关基地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无法批准新基地(含协议转征收)征收行为,需立即重新发布新文件。

三、前期评估过程

为做好前期评估工作,我局结合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并通过书面征询各乡镇、园区意见的方式,对该文件是否需要调整进行评估,各乡镇、园区结合所在辖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对意见征询作出了书面回复。

四、本次评估结果

因原《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文)已调整为《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同时结合各乡镇、园区意见征询反馈的梳理情况,评估结果如下:

一是将原文件第一段第一行、第二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文)调整为《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

二是将原文件第三条第(三)款第6项区规划土地局修改为区规划资源局

三是增加奖励费条款,即第三条第(四)款:对按时签约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征收主体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可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中确定。

四是明确本次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五是在文件内容表述上有所调整。

特此说明。


《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文件精神,适应征地房屋补偿机制调整,认真做好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结合我区实际,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原宝府规[2018]1号文件基础上修订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9日。

现征求意见时间已到,在征求意见期内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特此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日